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7号)和《
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安排,定于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在全国开展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服务就业 成就人才
二、活动时间
就业服务月活动时间为9月10日至10月10日。我部将于9月中旬选定一个城市举行启动仪式。各地可适时启动当地的服务月活动。
三、服务对象
2010届以及历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重点是长期失业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家庭困难毕业生。
四、活动目标
(一)宣传登记到位。通过宣传,使辖区内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了解相关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够进行求职或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能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做到基本信息完整清楚,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二)跟踪服务到位。对登记求职或失业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跟踪掌握毕业生的去向。凡需要政策信息的,要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凡需要岗位信息的,要认真开展就业推荐;凡需要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的,要积极组织参加相应培训或见习;凡有意愿自主创业的,要提供创业培训和相关创业服务,使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家和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对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要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