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和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4.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5.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在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评分标准现场考核打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设计等单位按100分制分别打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再进行加权汇总。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总分中的权重分别为20%、60%、15%、5%。如有多个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分别打分,再按各自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文明工地各参建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0分,加权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候选文明工地,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中国南水北调网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评为“文明工地”的项目(或施工标段),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授予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 年度“文明工地”称号,授予相关单位年度“文明建设管理单位”、“文明施工单位”、“文明监理单位”、“文明设计服务单位”奖牌,同时授予有关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代表年度“文明工地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参与今后南水北调工程投标时,其业绩评分可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2.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附件1:
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
项目
| 评比内容
| 标准
得分
|
一
综
合
管
理
25分
| 团队
建设
(10分)
|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1分);有文明工地创建计划(2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1分)
| 5
|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1分);业务能力及素质满足建设管理需求(1分)
| 2
|
内部团结、协调,作风好,责任心强
| 1
|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有完整的学习计划和记录(1分);定期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分)
| 2
|
其他
(15分)
| 积极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关系融洽,建设环境和谐文明(3分);与参建单位及地方配合密切,参建各方及地方关系融洽(2分)
| 5
|
对参建单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2分);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职责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3分)
| 5
|
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公文处理规范及时
| 1
|
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 1
|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 2
|
信息管理规范,报送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迟报
| 1
|
二
质
量
管
理
25分
| 质量管理措施
(13分)
|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目标明确
| 1
|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质量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记录齐全
| 5
|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考核(2分);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1分)
| 3
|
定期、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及时上报
| 1
|
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事故(1分);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分)
| 2
|
及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技术变更进行审查论证
| 1
|
质量评定、验收
(6分)
|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 1
|
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1分);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 3
|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 2
|
质量事故
(6分)
| 未发生质量事故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