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7.1.1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7.1.2 重大(Ⅱ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7.1.3 较大(Ⅲ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
7.1.4 一般(Ⅳ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大的安全事故。
上述事故等级划分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等级将适时作出调整。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南水北调办具体负责管理与更新,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及工程沿线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项目法人制定及其更新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同类型工程预防和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经验交流,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
7.4.1 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南水北调办进行表彰和奖励。
7.4.2 对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7.4.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和救援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水北调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63204856
传 真:010-63204857
7.6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 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应根据事权划分、职责分工和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项目法人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质、特点和类别,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8.2 相关机构及值班电话
8.2.1 国家有关部门值班电话: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010-6320485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010-642146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010-84207625
8.2.2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委会办公室: 010-8802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