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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6.3项目法人应当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6.4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协调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事故灾害区域的社会稳定。

  4.7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7.1 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南水北调办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相关项目法人、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配合。

  4.7.2事故调查组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进行全面、科学、公正的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考评应急救援指挥效能和实际应急效能,提出需要改进的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

  4.7.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项目法人应通过事故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程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7.4国务院或其授权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南水北调办配合或参与相关调查工作。

  4.7.5国家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信息发布

  4.8.1 I级、II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南水北调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办关于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IV级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并报南水北调办和相关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4.8.2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4.9 应急结束

  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耦合等事故的隐患消除,调查取证完成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I、II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宣布解除应急状态;Ⅲ、IV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项目法人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状态解除后,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其应急状态解除按相关预案规定办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由南水北调办或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会同协调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置。

  5.1.2 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负责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

  5.1.3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

  5.1.4 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2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2.1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格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重特大安全事故如系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5.2.2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完成。

  5.2.3 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

  5.2.4 南水北调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

  5.3 保险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和意外伤害保险。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和落实工伤待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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