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3月17日)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南水北调办职责
2.2 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职责
2.3 项目法人职责
2.4 施工及项目其他参建单位的职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6 事故救援联络协调机制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信息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紧急处置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 保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8.2 相关机构及值班电话
8.3 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基本内容及格式
1.总则
1.1 目的
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1.2.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
1.2.3《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和重大(Ⅱ级)事故。事故等级划分的具体规定见附则。
(2)其他需要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处置的安全事故。
1.3.2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重特大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事故;
(2)重特大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事故;
(3)重特大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事故;
(4)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