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 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四章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需要在验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验收会议,负责报告情况和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上述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