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支付合同尾款前,应全面清理合同执行和验收情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实施会计监督,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合理分摊费用,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结算。不得多头开户。
项目法人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建设管理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费用项目和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应分别以中央资本金和地方资本金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以设计单元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建设成本。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设计单元工程成本;需由多个设计单元工程分摊的公共费用,年度终了时按各设计单元工程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预分摊,竣工财务决算时再按实际应分摊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