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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合同立项和签订应实行内部会签制度。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用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合同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

  确无可适用的规范性合同范本,可以制定专门的合同文本。金额较大的合同项目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签订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合同,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派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做到合同管理台账明晰准确、合同档案完整。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支付需要,分次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资金拨付申请应说明申请资金规模的理由,报告上次已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

  项目法人按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明确支付审核责任和程序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支付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合同价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收款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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