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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 丹江口库区移民的迁出县(市、区)和迁入县(市、区)、干线工程征迁涉及的县(市、区),必须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建立完整的征地移民档案。

  县级征地移民档案中,分户、集体、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等材料应齐全完整。

  外迁移民迁出前形成的档案资料由迁出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按户整理后,将复制件交迁入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 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保管征地移民档案应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设备,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前提。

  干线设计单元工程的征地拆迁档案验收,应在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迁安置验收前完成;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应在库区移民初验前完成。

  干线工程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地拆迁档案、库区移民初验阶段的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有关事宜,由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项目法人形成的征地移民档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并验收。

  主体工程竣工阶段征地移民档案验收事宜,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事宜确定后,另行明确。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应对在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地方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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