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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 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将征地移民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 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产生或经办的文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县级以下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按有关要求归档整理后向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移交,为便于工作可保留副本。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产生的文件,由产生单位在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征地移民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交接各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项目法人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

  第八条 征地移民档案采取定期归档,具体归档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档文件材料须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未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征地移民档案验收。

  第九条 干线工程征地拆迁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国调办综[2009]13号),由干线工程沿线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由涉及到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归档范围,将本单位或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分类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A/T 22-2000)的规定整理、归档;征地移民项目档案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整理、归档。征地移民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说明性内容,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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