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2010年4月30日联合印发 国调办征地[2010]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征地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 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