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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六)上述会议或活动需要南水北调办网站、《中国南水北调》报道的,请提前通知综合司,并提供相关材料或宣传通稿。网站、报纸发布的文字内容由主办司审核。

  第十条 建立新闻稿件审核制度。机关各司根据工作实际和宣传工作的需要,向社会或媒体提供的新闻稿件必须经过审核。

  审核原则是:中央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讲话及相关内容的新闻稿件以新华社通稿为准;办领导参加并讲话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以及需要对外表态的重要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由相关司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并报请办领导审定;一般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由各司负责同志审核。

  机关各司以南水北调办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需经综合司审核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机关各司人员冠以在南水北调办任职名称,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谈话,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对南水北调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预案,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宣传沟通制度。机关各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司需要宣传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综合司通报。

  第十三条 综合司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向中央宣传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通报南水北调办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办组织或安排新闻记者到工程建设现场或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综合司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司协助。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办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媒体记者参加的,要按照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综合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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