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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新西兰开展劳务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3:
  《中国自然人临时雇佣安排》主要内容

  为规范中新劳务合作,保护中国赴新技术工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商务部和新西兰劳工部于2009年11月2日签署了《中国自然人临时雇佣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排》所涵盖的“技术工人”是指进入或有意进入新西兰境内,按照与新西兰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具备与从事该工作相适应的资格和(或)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1),即符合新西兰“中国特色职业政策”或“中国技术工人政策” 的中国自然人。
  二、技术工人在新西兰的权益受新西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技术工人应遵守新西兰入境和临时居留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
  三、中新双方将指导拟通过中介机构在中国招收技术工人的新西兰雇主通过“经确认的招聘机构”招收中国技术工人。
  四、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遵守《招聘机构道义框架》,并在签署《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后,方可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五、中新双方将在网站上公布“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对于不遵守道义框架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中国商务部在对其不当行为确认后14天内,将其从公布的名单中删除,并通知新西兰劳工部。
  六、“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在提供移民咨询时,必须拥有新西兰移民咨询部门发放的移民顾问执照。

  附件4:
  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招聘机构必须完整填写并签署声明书(附件5)并提供给中国商务部,方可作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列入双方网站。
  “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一、将竭尽全力为雇主招聘到符合其雇佣要求的技术工人,并分别根据中国和新西兰有关法律处理相应事宜。
  二、将不向有意赴新工作的技术工人收取招聘费用,所有招聘费用将包含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向雇主收取的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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