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资质
(一) 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 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其中:
1、插秧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
2、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喂入量4.0kg/s的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
3、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三、产品资质
(一) 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
(二) 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三) 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四)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3月31日(含)之后。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如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鉴定内容应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
(五) 尚未实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其能力认定范围出具,鉴定内容除性能检测外还要包括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申报份数为大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要提供10份以上。
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四、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