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