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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
  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
  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纠正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销售产品),恢复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场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介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现场检查:
  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原因;
  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影响范围;
  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
  7.企业限期整改的效果验证;
  8.企业《合格证》的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的情况;
  9.其他有必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内容(上述1至9条的全部或部分),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送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开展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有关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以下称免检备案)后,可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可申请免检备案的车辆类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一)申请条件
  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必须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申请的汽车企业应是获得生产准入许可、列入《公告》的独立法人企业,申请车型应覆盖该企业在《公告》内所有生产地址的全部车型。
  (2)申请的摩托车企业应是获得生产准入许可、列入《公告》的集团公司,或独立企业(指在《公告》中具有独立序号的企业),申请须包括自身及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被委托加工企业;申请车型应覆盖本企业在《公告》内的全部车型(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除外,下同),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全部车型。新增独立企业在获得生产准入许可一年后,方可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新增的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获得生产准入许可一年后,方可由集团公司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2.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合格证》、车辆识别代号(VIN)备案及使用等行业管理规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3.车辆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车辆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状态良好、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5.所有车辆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够持续、稳定地满足一致性要求。
  (二)申请程序
  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1)。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2.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中介机构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三)检查及批准程序
  1.中介机构组织的检查组由车辆行业产品专家,检测试验专家,具有汽车行业背景、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其他相关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检查“人日数”依据企业的规模确定。
  2.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情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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