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1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各驻外使领馆,各中央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2005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我“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特制定《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