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实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中央财政,其中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可以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在抵扣后2个工作日内上交局本级汇缴专户,由局本级上交中央财政专户,支出时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十一条 局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十二条 局事业单位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在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有下属三级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财政部将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及所属三级预算单位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名称: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银行账户:0200004229200153334
第五十三条 局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配置的资产,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及局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