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局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的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局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局事业单位申请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八章 国有资产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处置收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收入等。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五十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