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对于已到使用期限且本单位不需用的非国家强制报废(汽车、锅炉等)国有资产,应当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为优先选择方式。
第四十条 局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申请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置换。指局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四十二条 局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四十三条 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确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四条 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五条 局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局事业单位申请报废、报损的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