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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当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国家林业局报财政部审批;局事业单位无偿接收地方单位国有资产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入(划转)手续。局事业单位应当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局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局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四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当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本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如会议决议等)。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三十六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者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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