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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对于局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国家林业局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事业单位向财政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局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六条 局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局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国家林业局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局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局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以正式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局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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