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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局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局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局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局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事业单位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的文件,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局直属二级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事项予以审批(仅限于处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审批文件于15日内一式三份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性行为必须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或者审批。

  第八条 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局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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