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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0〕34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配置、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配置、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局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局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局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对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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