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情况。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以掘代采、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无风或微风作业等行为。

  4.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已查出瓦斯事故隐患的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工作方式

  1.煤矿企业自查。由各煤矿企业组织落实,从8月中旬开始,9月中旬以前完成。对照上述专项检查主要内容,重点排查所属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制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2.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之间互查。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9月底以前,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辖区内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之间进行互查,抽查矿井的比例要达到煤矿企业矿井总数的20%-30%。

  3.区域监察分局交叉监察:在煤矿企业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10月份,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阶段执法计划,对照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针对企业自查、互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组织所属各监察分局进行交叉监察,监察矿井的比例要达到辖区矿井总数的10%-20%。

  4.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异地监察。在企业自查、互查的基础上,10月中旬,组织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一些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对照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针对企业自查、互查所查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异地执法监察。具体安排为:山西局监察河南省,河南局监察安徽省,安徽局监察黑龙江省,黑龙江局监察山西省,江西局监察贵州省,贵州局监察四川省,四川局监察湖南省,湖南局监察重庆市,重庆局监察云南省,云南局监察江西省。重点对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以外、瓦斯治理基础薄弱的其他矿井进行监察,监察矿井的比例要达到相关省(市)矿井总数的1%-5%。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此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作为深化煤矿“一三一”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手段,明确具体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自查、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互查和所属监察分局交叉监察。承担异地监察任务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抽调专业监察力量,组成5-6人的检查组,由一名分管局领导带队开展工作;驻被监察省(市)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抽调专业监察力量,主动联系并配合、协助做好监察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