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工艺;
(四)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附有标签的最小销售包装的食品样品;
(六)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营养、标准等方面的专家,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八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
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卫生部对准予许可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行公告,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公告内容包括该食品的通用名称、参考标准、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进口食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商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