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反馈,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重大分歧意见,须经评审委员会重新核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和罚则
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对获得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将被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奖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国家认监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2.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附1:
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被推荐集体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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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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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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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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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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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
概况
| 完成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 项
| 检验检疫
行业标准计划完成率
| %
|
获得奖励
情况
| |
近五年的
标准化
工作总结
| 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制修订、清理、复审、宣贯和培训情况,标准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制订的标准应用情况,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提供标准化领域服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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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推荐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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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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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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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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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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