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标准的起草、审定、宣贯、应用以及标准化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的先进集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注重加强标准化管理,积极组织所属单位承担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化科研工作,标准化基础工作扎实,承办的标准计划项目较多,并能够按时、保质完成承办的各项标准化任务和工作,标准计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
2.积极推动和促进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突破贸易壁垒方面的突出作用,所制订的标准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有重大的贡献;
3.积极应用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并在应用行业标准有效促进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4.积极开展检验检疫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宣贯等活动,在检验检疫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参加评选的先进工作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热爱检验检疫标准化事业,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工作踏实勤奋,公正廉洁,从事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起草、审定、宣贯、应用,以及标准化管理、标准信息服务等工作)连续5年以上(含5年);
2.紧密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负责或参与相关领域标准技术的科研工作,并取得重大突破;在编制检验检疫标准的计划和规划、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所负责起草的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被广泛使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所负责起草的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解决了重大检验检疫业务突发事件或重大难题的;或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前两名起草者;
4.为提升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和实力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并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获奖集体和人选的建议;
(二)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在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总数不低于11名。评审委员会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和评选工作,熟悉评审规则和程序,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有丰富的标准化及检验检疫工作经验;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遵纪守法,能够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评委必须严守评审秘密,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并安排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并填写《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见附件1)和《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见附件2),报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要求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奖人员须为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评审结论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