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认科[2006]3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我委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2.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3.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有效提高行业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是指对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和未完成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适用性、科学性、系统性、符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继续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修订(修改)、整合、废止的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复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准复审的主要依据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WTO等相关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及合格评定程序等。
(三)我国经济工作、对外贸易和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行业标准的需求。
(四)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表及层次结构框架。
第五条 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等四个阶段。
第六条 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应自发布之日起,每隔四年复审一次。未完成的计划项目,应在超出规定完成时间的一年后每年清理一次。
第七条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未完成的计划项目为“修改”)、整合、废止四种。
(一)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仍然适用当前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应确定为继续有效。
(二)部分技术内容不合理,或引用了已废止的或修订的其他标准,应确定为修订(未完成的计划项目为修改)。
(三)与其他标准或计划项目的内容近似,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能够合并的,应确定为整合。
(四)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检验检疫业务需求,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应确定为废止。
第八条 复审工作应与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范围的确定工作相衔接。复审结论将在计划项目申报范围确定工作前公布。
第九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初评工作时,应完成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