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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规程

第四节 询价采购

  第七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化程度高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二)单价较低、使用数量较多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
  第八十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成立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组。询价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第八十一条 询价组在规定的报价期满后,根据供应商的回复价格及服务承诺等条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五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八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因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八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采购需求,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价格。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完成政府采购实施程序后,应起草政府采购实施报告,将整个采购过程以及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实施报告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起草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主体为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八十七条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审查采购合同并参与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完毕。
  第八十八条 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一份、政府采购办公室一份,中标供应商一份,报上级财务会计部门一份。
  第八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单位委托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供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十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购单位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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