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评审组应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十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开标过程应当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 评标应遵循严格的评标程序。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报告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供应商。
第二节 邀请招标采购
第七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较大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第七十三条 邀请招标采购时,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邀标采购方案和邀标文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入围投标供应商。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向入围投标供应商发放邀标文件,并做好记录和保密工作;制定投标、开标程序、评标方案。其他流程同公开招标采购流程。
第三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七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设立三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谈判组。谈判组根据采购项目确定谈判内容、谈判程序等,并选择不少于三家拟邀请的谈判供应商。
第七十七条 谈判组在谈判内容、程序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确定后,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按照约定的日期与受邀请方分别进行采购谈判。
第七十八条 所有的谈判结束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要求各供应商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最后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