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具体实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采购项目考察组、评审组、谈判组、询价组,参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各专家的产生主要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如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须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从地方人民政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或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产生。
第五十七条 采购项目考察组、评审组、谈判组、询价组的考察、评审、谈判及询价过程应形成详细文字记录。
第五十八条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一节 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十九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分年度申请预算的延续性政府采购项目,应按项目合同总价确定是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第六十条 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报经银监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采购单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公开招标事宜。
第六十二条 自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时,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在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需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或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品牌和供应商。
第六十四条 招标文件研究确定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六十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发放招标文件,做好记录和保密工作;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组织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评审组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于开标的两个工作日前,制定详细的投标、开标、评标实施方案、开标程序。
第六十七条 招标公告期满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应设立评审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