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即可按照以下操作程序实施采购。
(一)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本规程要求实施采购;
(二)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要求实施采购或委托并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三)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银监会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银监会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订采购实施方案报经银监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本规程要求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
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可根据下级机构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统一采购的项目,并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第三十四条操作程序统一实施采购。
第五章 集中采购
第一节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六条 协议供货,是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商品,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事先确定中标供应商范围等结果,再提供给采购单位自主选择的一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形式。
第三十七条 协议供货的范围、期限和具体要求,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采购单位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应商,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最高限价。
对批量采购金额大的,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至少选择三个中标货物品牌或协议供货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报价截止后,由采购办公室自行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综合权衡价格、服务等因素,确定最终中标产品及供应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以上)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各采购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第三十九条 确因协议供货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偏远地区无协议供货商的,报经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采购。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如果发现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四十一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流程:
(一)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查看当期协议供货项目;
(二)根据具体采购需求在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选择合适的品牌及型号;
(三)确定与该品牌及型号对应的中标供应商;
(四)提交采购需求经中标供应商确认,或下载填写采购确认单传真至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