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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规程

  (一)提出政府采购需求;
  (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计划编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做到细化政府采购项目,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按批准的预算规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以政府采购需求为基础。由项目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财产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财产配备情况,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并将政府采购需求分类汇总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产管理部门汇总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遵循勤俭、必需、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报批、审核、调整和下达要符合部门预算编审程序,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部门预算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及时补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审批。未在部门预算中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编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并按程序于部门预算批复后的三十日内逐级汇总上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备案。同时应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抄送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产管理部门,将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由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抄送银监会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按照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工)时间等内容进行编报。
  第三十条 凡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均要编入当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分年度申请预算的延续性政府采购项目,也应根据各年批复的预算分年度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施计划部分内容或追加临时性采购项目的,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书面变更或补报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审批。未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变更或补报手续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依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要求,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前向财务会计部门落实采购资金,然后编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采购需求,拟采用的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和具体采购程序等。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或技术项目采购,可先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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