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分工,并向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经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召开,会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主持,或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委托政府采购办公室其他成员主持。会议文件或资料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准备。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出席;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指定他人代替。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个工作日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通知政府采购办公室全体成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列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暂不作决定,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办公室成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协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决定。对于重大问题要请示采购管理委员会后决定。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时均应指定工作人员记录、拟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办公室成员签字。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或公布(通知)外,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原则上应每三年轮换一次,轮换率不低于20%。
第三节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和有关审批事项;
(六)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及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七)协助财政部处理供应商投诉;
(八)考核政府采购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财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审查、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需求;
(二)参与编制相关政府采购文件;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接收、审验、入库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对产品供应范围提出建议;
(二)参与编制相关政府采购文件;
(三)配合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四)协助财产管理部门审查技术标准;配合办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求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