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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规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规程
(银监办发[2006]282号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组织实施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模式,其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效益的原则,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监督制衡与协作配合相统一。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监会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采购单位应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财产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实施工作;
  (二)审批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
  (三)审批或确定其他政府采购重大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职责
  (一)编制上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
  (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三)组织起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编制、管理政府采购文件;
  (五)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六)负责聘请外部专家;
  (七)负责处理供应商询问及质疑等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节 政府采购办公室议事规则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民主议事,科学决策。政府采购办公室形成政府采购实施方案,起草采购合同,确定专家组成员,组成考察组、评审组、谈判组、询价组,确定预选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等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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