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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三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2005年6月以来,银监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银监会工作人员个人贷款(含担保贷款、介绍贷款)、经商办企业和入股农村信用社进行清理的通知》(银监发〔2005〕37 号,以下简称“三项清理”)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在全体工作人员中认真开展了“三项清理”工作。这次“三项清理”工作,不仅解决了工作人员在贷款、经商办企业、入股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使银监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普遍受到一次党风廉政教育,使其进一步增强了依法公正监管和廉洁从业意识,明确了相关行为规范,消除了一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因素,清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社会反响良好。
  据会机关各部门书面报告,会机关除一人经商办企业和有贷款行为外(目前该人贷款已清理完毕,所任公司职务已于2000 年12 月辞去),未发现存在其他需清理的问题。据各派出机构的书面报告,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未发现需清理问题的有天津、上海、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书面报告存在需清理问题的28 家银监局中,北京、山西、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银监局已清理完毕。书面报告没有全部完成清理工作、正在采取措施抓紧清理的有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甘肃、新疆银监局。
  按照2005年12月29日银监会党委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三项清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清理工作的成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一把手”要充分认识“三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一把手”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落实本单位的清理工作。
  二、未全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的银监局,要采取有力措施,使“三项清理”工作的遗留问题在银监会2006 年工作会议召开前予以解决。对届时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银监局主要负责人向银监会主要负责人作出专项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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