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单位督促、指导和检查所属工作人员落实清理计划,确保清理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四)各单位将清理结果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发现清理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
(五)各单位在2005 年11 月底前对清理工作做出总结,并于2005 年12 月10 日前将“三项清理”工作总结报银监会,抄送会纪委、监察局。银监会纪委、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三项清理”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和抽查。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法
(一)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
1.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不管是否到期,都应在清理期限内进行偿还。对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本人做出还款书面承诺;对还款书面承诺到期仍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还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所在单位责令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转担保手续,不能办理转担保手续的,应落实保证责任,并以其本人财产补办抵押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3.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贷款。
对于工作人员介绍的贷款,由所在单位责令介绍人限期核实借款手续、落实借款人还款计划;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清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立即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或者辞去在银监会的工作职务。拒不停止个人经商活动或退出所办企业、也不辞去在银监会工作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辞退。
(三)工作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入股。
工作人员(包括以其配偶、子女名义入股,属农村信用社员工的除外)已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的,无论入股的形式与期限长短,所属单位都要列出计划,对其所持农村信用社股份进行清理。各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等有关方面沟通,以得到当地政府和入股的农村信用社对清退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根据工作人员所持股本形式,按照银监会《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 号)及信用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资格股与投资股的清理分为退股和转让两种方式。对于入股效益良好、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农村信用社的,要在11 月30 日之前进行退股或转让。对于入股资本充足率未达标、效益欠佳的农村信用社的,对所入的资格股,也要列出严格的退股计划,到符合上述文件要求时,办理相关的退股手续,对这部分股份要在本单位予以信息披露,接受监督;对所入的投资股,必须在11 月30 日以前进行转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