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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自测结果进行复测,并保存测产资料备验。要求长江流域棉区9月10-15日、黄河流域棉区9月10-15日、西北内陆棉区9月5-10日完成复测。复测结束后9月20日前将结果报送农业部,同时推荐1~3个示范片申请部级抽测验收。

  第七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片进行抽测,并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其纤维品质进行检测。

  第八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结果进行最终评估认定,并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章 专家组成和测产步骤

  第十条 部、省分别成立测产验收专家组。

  (一)测产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棉花科研、教学、推广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专家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独立开展测产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测产步骤

  (一)听取高产创建示范片县级农业部门汇报高产创建、测产组织、自测结果等方面情况,查阅有关档案;

  (二)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取样方法、工作程序和人员分工;

  (三)进行实地测产验收,计算结果;

  (四)汇总测产结果,进行评估认定,形成测产验收报告。

第五章 测产方法

  第十二条 取样步骤和方法

  (一)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棉区,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0户的棉田作为样本田。每个样本田抽取3~5个样点,样本田面积大于10亩(含10亩)取5个样点,小于10亩取3个样点。县级自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样本田数量。

  (二)西北内陆棉区每个万亩示范片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连),每个行政村(连)随机抽取5块棉田作为样本田,样本田的面积应在50亩以上。每个样本田抽取5个样点,每个样点面积为6.67平方米。

  (三)3点取样采用对角线法,5点取样采用梅花形法。

  第十三条 调查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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