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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专〔2010〕264号)


各有关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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