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专〔2010〕264号)
各有关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