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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08修订)

  第八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要按照《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霓虹灯广告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填报说明”,填写申请表并组织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报送。

  第九条 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时间为每年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第十条 对于已被认定获得资质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并颁发由中国广告协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

  第十一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资质已逾期失效的企业可重新申报资质等级。

  此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资质企业,仍执行《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中资质有效期两年的规定。此办法实施之后开展的认定工作,执行新的有效期规定。

  第十二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或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而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因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并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各级广告协会对获得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在资质有效期内,对本地区的资质广告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证牌,在业内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资质等级认定:

  一、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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