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A.厂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厂房结构符合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厂区用电和三废处理符合供电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B.设备:弯制火头不少于2套;有二级真空系统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设备;
C.有专业的设计及制作、放图设备。
5)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霓虹灯专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专业施工技术工作经历;会计人员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6)有专业的设计人员及霓虹灯制作技工和专业的安装施工人员,其中50%以上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技术培训证书,特殊工种 (电工、电焊工)有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
7)批量生产、制作霓虹灯,企业有专职的质量检验员负责产品质量检验。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8)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各部门管理者有明确的职责;规范的财务制度;技术档案、设计资料及其管理制度;原材料检验、管理和控制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高空作业、特种工及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审稿制度;维修服务制度。
9)制作发布过的作品在市级以上评比中获得入围以上奖项。
10)企业为公益广告及公益事业做出了贡献,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将对不同类型的广告企业依据不同的量化评分细则进行分类认定。由于企业经营方式不同,在第四条中所规定的各级标准中,第1--4条为必须达到的准入条件,对于其他条件的计分,将有一定比例的弹性以适应企业的特点。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广告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地、市广告协会)申报各级资质,各级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申请一级资质的,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申报二、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并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核准。鉴于霓虹灯广告在专业技术方面的特殊要求,霓虹灯广告企业的申报材料报中广协后,由中广协霓虹灯广告分会进行专业审核,并提出意见,最后由中广协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