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4日)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2007年4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47号文公布 2008年5月27日中国广告协会55号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增强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广告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业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广告业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级广告协会配合实施。中国广告协会和省级广告协会成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协会、广告主、媒体、广告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省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资质认定的对象、分类、等级名称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对象、分类、等级名称和认定标准由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确定。
一、认定对象、分类、等级名称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对象,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广告企业。
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应并鼓励广告企业专业化发展的需求,将申报资质的企业按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类,具体规定如下:
1、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关于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广告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计划/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提供综合的、全方位广告传播服务的质量和能力。
2、媒体服务类广告企业:指为媒体或广告主提供媒体(代理)销售、媒体策划与购买、媒体品牌运营等专项服务的广告企业。例如,电视/平面媒体代理公司、户外广告公司、媒体策划购买公司、网络广告代理公司等。媒体服务类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媒体策划、销售、购买的专业化水平,及其规模化、网络化的经营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