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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09修订)


  2、媒体服务类广告企业:指为媒体或广告主提供媒体(代理)销售、媒体策划与购买、媒体品牌运营等专项服务的广告企业。例如,电视/平面媒体代理公司、户外广告公司、媒体策划购买公司、网络广告代理公司等。媒体服务类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于,媒体策划、销售、购买的专业化水平,及其规模化、网络化的经营能力。

  3、设计制作类广告企业: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服务内容涉及:影视广告创意、制作,平面广告创意设计、企业/品牌形象识别系统设计、互动(网络)广告设计、霓虹灯广告设计、制作等。设计制作类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于,其专业化的设计、制作水平。

  二、等级名称、认定标准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认定标准详见附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依据《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规程》和《量化评分细则》,按照广告企业的实际类别进行分类认定,在《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级标准条目中,第1--4条标准为准入条件。

第三章 资质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广告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地、市广告协会)申报各级资质,各地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广告企业申报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以及在尚未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告企业申报各级资质,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报。

  第七条 申报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申报二、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核准。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报资质的,由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

  获得资质的广告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报晋升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按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认定,晋级后,原资质等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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