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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09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广告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4日)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2007年4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47号文公布 2009年6月11日中国广告协会49号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增强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广告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根据工商广字(2009)5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和《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企业,申请广告业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地广告协会配合实施。中国广告协会和省级广告协会成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协会、广告主、媒体、广告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省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资质认定的企业分类、等级名称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企业分类、等级名称和认定标准由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确定。

  一、企业分类

  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应并鼓励广告企业专业化发展的需求,将申报资质的企业按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类,具体规定如下:

  1、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关于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广告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计划/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于,提供综合的、全方位广告传播服务的质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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