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成立文博社会组织,除具备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符合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
(二)由文博企业、事业单位或在文博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
(三)属于国家文物局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成立文博社会组织,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新成立的文博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登记的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文博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
(五)办公场所;
(六)注册资金;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文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文博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国家文物局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