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进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决定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局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局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为本次局系统专项检查牵头部门,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三、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安排:专项检查从5月19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局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5月19日至6月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6月6日至8月底为督导检查和整改提高阶段。各单位应于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报送局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既要认真查找过去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又要以此认真学习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意识,切实提高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自觉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各单位要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明确牵头负责部门或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认真填写专项检查表格和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五、随文将《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