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竞争问题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在以下两个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一)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
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适应症为抗炎和抗细菌,用于治疗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特别适用于眼科手术后的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经审查,该类产品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诺华和爱尔康在中国销售的品牌分别为易妥芬和典必殊。申报材料表明,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55%,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目前,爱尔康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诺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足1%。根据申报材料,诺华已经作出决策,将策略性地退出全球和中国市场。分析表明,诺华仍是中国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如果诺华仅是为本次交易做出的策略性退出,在交易后有能力重新加大该产品在中国的投放,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在中国范围内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关于隐形眼镜护理产品
申报材料表明,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接近60%,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在中国境内双方的市场份额接近20%,集中后的企业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第二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海昌)为中国市场中第一大生产和销售企业,市场份额超过30%。
审查查明,2008年,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视康)与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海昌成为上海视康在中国境内唯一的经销商。通过该协议双方建立了战略性合作伙伴关联关系。
该协议有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和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解决上述竞争问题,根据《
反垄断法》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2010年8月6日、8月9日,商务部与申报方就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多次商谈。2010年8月9日,申报方提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最终救济措施。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最终救济措施可以减少此项集中对中国市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