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53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0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核,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予以立案,开始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5月17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截止日期为8月14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核,要求申报方对特定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澄清。审查中,商务部要求申报方就集中双方的重叠产品在中国和全球的市场份额情况、产品定价机制与销售模式、产品的性能和品质、行业监管政策以及市场参与者与申报方的关联关系等问题提供相关文件与证据。为了解相关方面意见,商务部还就关注问题向同行竞争者征求意见,对个别企业进行了电话调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