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资助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通知
各有关基金会:
按照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民政部《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为支持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也为了让社会全面了解基金会运作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在民政部登记的部分净资产较低的基金会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公募基金会2009年期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募基金会2009年期末净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其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费用的50%由我部资助。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会,可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公布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资助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基金会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我局审批。我局审核通过后,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对拟资助的基金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于没有问题的基金会,我局会将资助款拨付给由基金会确定的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公布媒体,不足部分由基金会承担。
三、已公布年检结论的基金会申请资助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
四、对不在规定时限内公布信息的基金会,我局将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